光峰科技收監(jiān)管工作函 因仲裁事項

來源:中國經濟網(wǎng)

中國經濟網(wǎng)北京4月6日訊 上交所網(wǎng)站于4月2日公布對光峰科技(688007.SH)下發(fā)的監(jiān)管工作函,處理事由為光峰科技仲裁事項的監(jiān)管工作函,涉及對象為上市公司。

光峰科技于4月2日披露關于與GDC開曼和GDC BVI仲裁事項的公告,近日,GDC Technology Limited(Cayman Islands)(簡稱“GDC開曼”)和GDC Technology Limited(British Virgin Islands)(簡稱“GDC BVI”)針對《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爭議向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光峰科技”)和全資子公司光峰光電香港有限公司(簡稱“香港光峰”)提起仲裁,主張賠償金額3800萬美元。公司隨即對GDC開曼、GDC BVI及其實際控制人張萬能和管理團隊提請仲裁反請求,主張賠償金額4000萬美元。

仲裁的基本情況為,申請人GDC開曼、GDC BVI請求裁決被申請人香港光峰、光峰科技向申請人賠償3800萬美元。

近日,光峰科技收到相關通知,美國仲裁協(xié)會已受理申請人GDC開曼和GDC BVI因《和解協(xié)議》相關的執(zhí)行爭議針對公司及香港光峰提起的仲裁申請。

光峰科技于2021年7月15日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8月3日召開2021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參股公司2020年度業(yè)績補償?shù)淖h案》,同意公司與GDC開曼就2020年度業(yè)績補償方案達成一致意見,并就該方案簽署《和解協(xié)議》等相關文件。

2021年8月,香港光峰收到了GDC開曼賠償?shù)腉DC BVI的8%股份(即20,682,627股),公司持有GDC BVI的股權比例增加至44%。

隨后,GDC BVI以香港上市為由,提出了提前終止香港光峰享有的一票否決權等重要保護性條款及其它不合理要求。公司擁有的保護性條款是公司對于GDC BVI發(fā)行新股、發(fā)債、分紅、處置資產、預算、支出大額費用、修改章程、清算等一系列重大經營事項擁有一票否決權。經咨詢相關專業(yè)機構,公司在GDC BVI上市交易前保留一票否決權不影響GDC BVI在香港上市。為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公司不同意其不合理提議。

然而,近日GDC開曼和GDC BVI以公司未能協(xié)助其上市構成違約為由,向美國仲裁協(xié)會提出了針對公司及香港光峰的仲裁申請,請求賠償3800萬美元。

仲裁反請求的基本情況為,反申請人香港光峰、光峰科技請求裁決反被申請人:GDC開曼、GDC BVI、實際控制人張萬能及其管理團隊賠償公司及香港光峰不少于4000萬美元。

GDC開曼、GDC BVI、張萬能及其管理團隊違反了《股東協(xié)議》《和解協(xié)議》等條款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董事任命等方面違反公司治理規(guī)定、違反公司依約享有的一系列保護性條款、在2021年度未購買最低數(shù)量的C5投影儀和核心器件產品等。

就前述違約行為,光峰科技及香港光峰采取法律措施,針對GDC開曼、GDC BVI及其實際控制人張萬能和管理團隊提起仲裁反請求。

光峰科技表示,針對上述爭議,根據(jù)專業(yè)律師意見,申請人GDC開曼和GDC BVI在仲裁申請文件中針對公司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公司已聘請專業(yè)律師團隊,采取相關法律措施,依法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鑒于上述案件剛于近日立案,尚未開始審理,其對公司損益的影響尚無法確定,最終實際影響以仲裁庭裁決或雙方談判協(xié)商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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